河南省建设厅文件
豫建人教 [2001]14号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类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的通知

各市建设口主管委(局)、厅直各单位:
我省建设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以来,对于客观公正的评价专业技术水平,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人才的需求,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提高行业队伍整体素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多年来在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的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有些地方和单位在申办资格证书的审查考试考核不够严格,程序不规范,持证上岗制度落实不够等。为切实加强建设类职业资格证书管理,规范证书发放,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制
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职业资格证书重要性的认识。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职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学历认定、资格考试、专家评定、职业技能鉴定等方式进行评价,对合格者授予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对申请人专业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求职、任职、独
立开业和单位录用的主要依据。建设行业现行的注册师资格证、从业人员资格证、上岗证、
职业技能证等都属于职业资格证书的范畴。现行的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上岗证要逐步过渡到从业资格证书。
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等行业,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密切相关,为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必须对部分关键岗位实行全国或全省统一标准的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实行上岗证制度是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对其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贯彻落实。
二、发放各类职业资格证书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条件执行。岗前培训是保证上岗人员素质和技能的重要措施,必须按规定认真组织,不断提高培训质量。要进一步加强对各类资格考试(鉴定)的监督管理,严格考试(鉴定)程序,确保考试(鉴定)质量。
直接换取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原则只对具有建设类执业、从业资格人员或者有两年以上岗位实践,通过专业评估的对口建设类大中专毕业生颁发。通过评估的中等以上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加修必要课程合格,可以同时颁发学历和岗位两种证书。
三、严格证书发放程序,逐步实现培训与考试(鉴定)和证书发放管理的分离。各类培训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负责实施,各级建设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培训标准、监督培训机构的培训行为、组织考试考核和证书的发放管理。根据《河南省建设厅教育培训暂行规定》,厅人事劳动教育处负责职业资格证书的发放。除出省队伍和特殊岗位的资格证书委托厅直有关单位负责审查外,其他证书的初审工作一律委托各市建设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各审查单位要严格按照颁证条件,对申请人的职业道德、学历、培训统考成绩、工作资历等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不得上报。
四、建立证书发放责任制。各地要建立证书发放审查的责任制,按照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审查责任,严格审查签字程序,审查人和负责人必须在审查意见上签字并加盖印章,不能以印章代替签字。因审查把关不严、玩忽职守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审查单位和审查人的责任。
五、加强职业资格证书的监督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上岗证的管理和检查工作。建设主管部门要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分工负责,检查落实持证上岗制度。要结合资质管理和建筑市场管理,严格做到无证不得上岗,对持证人数和比例不符合规定的企业要限期达标,否则不得参与工程投标。
六、完善资格证书复检工作。各类职业资格证书应按规定定期组织复检,复检由原发证单位统一组织,原初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复检内容包括持证人的职业道德、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工作业绩和岗位变动情况等,对不符合条件的岗位证书应予吊销,未按规定进行复检的证书,建设主管部门应停止其使用。

二00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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